為了結婚才談戀愛?婚前協議書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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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讀者究竟是為了什麼而談戀愛呢?
希望可以像父母那樣擁有自己的家庭?還是剛好遇到了想在一起的人?

不管背後的原因是什麼,那都沒有錯。我國憲法就保障了人民的戀愛與婚姻自由。也許會有人認為,為了結婚而逼自己相親或接受一個原本根本沒好感的人,就算兩人真的結婚了,那大概也不會持久。

其實為了結婚結婚並沒有什麼錯,甚至婚姻家庭可以說是人生一個努力的方向、目標。我們人生下來,撇開原生家庭,大家都是獨自一個人。就算有朋友,那也不可能與自己共度一輩子,畢竟朋友們也有自己的人生要過。

  

沒努力的目標 感覺度日如年

有位朋友曾經向我提到,父母本身就有存款,即便不用給予扶養費也能過不錯的生活。自己雖然不算特別富裕,但生活也算過得去,每天上班賺錢也都感覺在混日子。下班後沒什麼社交、也沒有特別有興趣的事物,雖然沒有憂鬱症或是悲觀想自殺的念頭,但就覺得自己沒必要活那麼久,因為不管活到50歲還是100歲,人生都一樣無聊、一成不變。

在生活有困難、有一餐沒一餐的人眼裡看來,這樣的人感覺是「身在福中不知福」。我在這邊也只能說,每個人的煩惱與困難的地方都不同,我們不能以富裕與否來斷定對方是否活得快樂。

 

有了家庭 就有義務為了家人打拼

民法第1084條

  1. 子女應孝敬父母。
  2.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不知道是法條規定還是傳統觀念作祟,大多數人在成家後,都會將生活重心移轉到家庭,其次才是自身。當然,有些心智不成熟時未婚懷孕又不太願意養小孩的失格父母例外。

當一個人有了家庭後,新人生目標也隨之而來。希望與另一半過上更好的日子、提供兒女良好的生活環境與教育。與同齡的單身者比起來,或許有家庭的人會感覺自己為什麼要沒事那麼早結婚來給自己增加不必要的煩惱,但其實有時候單身的人反而更羨慕已婚人士已經找到了人生目標。

 

草率決定婚姻 後悔終身

擔心沒目標、孤老終身,有些單身者到了一定的年齡後就會開始著急不安。認為自己將會這般孤獨過一輩子,開始選擇參加聯誼或相親,將認識異性或社交的前提都建立在婚姻關係。

雖然我不會對這樣的婚姻全盤否認,但沒有情感作為基礎的婚姻關係,只會讓人在結婚後產生「義務感」,不會因為這樣就認為人生開始有了目標,有時候甚至會因為失去原來的自己感到更痛苦,比起單身的時候更有「混日子」的感覺。最大的差別在於以往的混日子是為了自己,後來的混日子是為了家庭這個包袱。

前陣子就有個新聞是一名男子與認識一個月的女子決定結婚,卻在結婚當天被放鴿子,甚至連聘金都被帶走。所以在結婚前除了要與準配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外,也建議找婚姻律師面談諮詢,好讓兩人可以更了解彼此,並將婚後可能會衍生的問題先達到共識,免得結婚後為了習慣與理想的不同鬧得不愉快。

【延伸閱讀:認識一個月就結婚 帶著聘金搞失蹤(時事)

當然,也有人是透過相親或聯誼找到真愛,婚後的家庭也沒什麼問題,這是再好不過的。加上現在交友軟體充斥,「為結婚而勉強戀愛」最後成功覓得真愛的實例也越來越多,所以也不能說這樣的戀愛方式完全沒有任何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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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一篇提到婚前常見的6大協議,這次要來分享婚前有哪些事不可協議,婚前協議雖然可以自由約定,不過還是會有一些但書,即便是白紙黑字立下的契約,可一旦採到沒正當理由,又踩到了當初立法的原則,法官依然有權判定該約定無效,至於那些情形未導致協議無效?我們就來分析給大家,避免立意良善,卻落得不受契約的下場。

一、不能預立離婚。

由於最高法院明確指出,預立離婚的婚前契約,違背了善良風俗原則。主因是在於,民法保障的婚姻制度,是兩人共組家庭,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所以若約定對方違反某個條件,就要無條件同意離婚,就違反了民法保障婚姻的本質了。

所以像是只要對方家暴、外遇、賭博、酗酒等,就必須無條件離婚。這些合約通常都會被判定無效。

二、不能涉及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由於民法第1055-1條規定,若雙方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都要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所以在處裡夫妻離婚的案件時,若雙方有未成年子女,法院都會特別重視他們的權益跟保障。

因此雙方若在婚前協議書中約定,若雙方離婚,監護權要歸誰的內容,並不能保證將來發生時,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這些內容,原則上很難被法院認同。

至於針對這些問題,有甚麼解決方式?

只要不侵犯那兩大原則不就好了?比如對方違約,雖然不能直接要求離婚,但可以明定違約金,寫明對方若外遇、吸毒、賭博等,就要無條件給予數額違約金。

而像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就能以對方若發生家暴情形,就暫時減少子女與對方同住時間,較能避免遭法院認定違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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