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結婚才談戀愛?那你更該注意如何婚前協議!

 

為了結婚才談戀愛?(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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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讀者究竟是為了什麼而談戀愛呢?
希望可以像父母那樣擁有自己的家庭?還是剛好遇到了想在一起的人?

不管背後的原因是什麼,那都沒有錯。我國憲法就保障了人民的戀愛與婚姻自由。也許會有人認為,為了結婚而逼自己相親或接受一個原本根本沒好感的人,就算兩人真的結婚了,那大概也不會持久。

其實為了結婚結婚並沒有什麼錯,甚至婚姻家庭可以說是人生一個努力的方向、目標。我們人生下來,撇開原生家庭,大家都是獨自一個人。就算有朋友,那也不可能與自己共度一輩子,畢竟朋友們也有自己的人生要過。

  

沒努力的目標 感覺度日如年

有位朋友曾經向我提到,父母本身就有存款,即便不用給予扶養費也能過不錯的生活。自己雖然不算特別富裕,但生活也算過得去,每天上班賺錢也都感覺在混日子。下班後沒什麼社交、也沒有特別有興趣的事物,雖然沒有憂鬱症或是悲觀想自殺的念頭,但就覺得自己沒必要活那麼久,因為不管活到50歲還是100歲,人生都一樣無聊、一成不變。

在生活有困難、有一餐沒一餐的人眼裡看來,這樣的人感覺是「身在福中不知福」。我在這邊也只能說,每個人的煩惱與困難的地方都不同,我們不能以富裕與否來斷定對方是否活得快樂。

 

有了家庭 就有義務為了家人打拼

民法第1084條

  1. 子女應孝敬父母。
  2.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不知道是法條規定還是傳統觀念作祟,大多數人在成家後,都會將生活重心移轉到家庭,其次才是自身。當然,有些心智不成熟時未婚懷孕又不太願意養小孩的失格父母例外。

當一個人有了家庭後,新人生目標也隨之而來。希望與另一半過上更好的日子、提供兒女良好的生活環境與教育。與同齡的單身者比起來,或許有家庭的人會感覺自己為什麼要沒事那麼早結婚來給自己增加不必要的煩惱,但其實有時候單身的人反而更羨慕已婚人士已經找到了人生目標。

 

草率決定婚姻 後悔終身

擔心沒目標、孤老終身,有些單身者到了一定的年齡後就會開始著急不安。認為自己將會這般孤獨過一輩子,開始選擇參加聯誼或相親,將認識異性或社交的前提都建立在婚姻關係。

雖然我不會對這樣的婚姻全盤否認,但沒有情感作為基礎的婚姻關係,只會讓人在結婚後產生「義務感」,不會因為這樣就認為人生開始有了目標,有時候甚至會因為失去原來的自己感到更痛苦,比起單身的時候更有「混日子」的感覺。最大的差別在於以往的混日子是為了自己,後來的混日子是為了家庭這個包袱。

前陣子就有個新聞是一名男子與認識一個月的女子決定結婚,卻在結婚當天被放鴿子,甚至連聘金都被帶走。所以在結婚前除了要與準配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外,也建議找婚姻律師面談諮詢,好讓兩人可以更了解彼此,並將婚後可能會衍生的問題先達到共識,免得結婚後為了習慣與理想的不同鬧得不愉快。

【延伸閱讀:認識一個月就結婚 帶著聘金搞失蹤(時事)

當然,也有人是透過相親或聯誼找到真愛,婚後的家庭也沒什麼問題,這是再好不過的。加上現在交友軟體充斥,「為結婚而勉強戀愛」最後成功覓得真愛的實例也越來越多,所以也不能說這樣的戀愛方式完全沒有任何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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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別衝動,先約好這六件事吧!

許多人在結婚前,可以說是既期待又擔憂,因為能與深愛的對象一起成家;但是一想到將來兩人要共同面對的長輩期許,以及房貸等經濟壓力,就很擔心會不會意見分歧,感情生變。

根據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間有許多事情,其實是可以透過婚前協議書先約定好,透過事先約定來減少日後的糾紛,也能避免對方賴帳損及自身權益。

婚前協議必須謹慎用字

雖然民法對於婚前協議書的形式並無特別規範,只要透過白紙黑字寫下即可,不用特別公證或登記,但有時候這份幫助婚後和諧的合約,會因為有違反婚姻原則、用字有模糊空間等問題,而變成日後反目成仇的助燃劑,尤其涉及到金錢糾紛的時候。

雖然在婚前談錢傷感情,但為了避免日後權益受損,只能委屈的接受現實,默默承受或變成一對怨偶,不如一開始就先律師諮詢,讓合約是有效、清楚、沒有模糊空間,並精準符合雙方的意願

其實婚前協議可約定的事非常多樣,但不能違反民法對婚姻進行保障的原則,而目前根據明文有規定的項目,來介紹最常見的六項協議內容:

一、是否要冠姓

依照民法第1000條規定,夫妻可以透過書面約定,冠夫或妻姓,只要有協議好,於婚後向戶政機關登記,就可以成立了。

二、子女姓氏

依照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子女出生登記之前,父母就可以透過書面約定從父或母姓。

三、居住地

結婚之後,就得根據民法第1002條履行同居的義務,對於婚後住處可以先行約定,倘若因工作或不得以的理由,可能會分隔兩地的,或是各自要住自己家照顧爸媽的,也可以事先協議上去。

四、家庭開銷

在民法1003-1條規定,舉凡家庭生活中可能產生的費用,如:水電、瓦斯、房租、過年紅包、家具…等,都可以協議。

而通常律師都會建議依照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的分配、孩子的照顧,最好都考量進去,而且最好用比例的方式分配,明定數字很容易產生爭議。

五、私房錢

依照民法第1018-1條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外,可以另外協議一筆錢,供夫或妻自由使用。

六、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夫妻在婚姻中有三種可選擇的財產制度,這些都影響了彼此財產的歸屬,以及離婚後的分配問題。

1.分別財產制:各自處份自己的婚後財產,到離婚為止皆為各自擁有,且雙方皆「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需特別注意的是,若選擇分別財產制,記得要去法院進行登記,才能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2.共同財產制:婚後財產共同擁有,除非有約定由一方管理,但要處分財產則必須經過雙方同意。若是離婚,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對於婚後財產是「各拿一半」

3.法定財產制:各自管理名下財產,但離婚的話,「婚後財產」少的可以向對方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而依照民法第1003-1條規定,結婚時夫妻若無特別約定,就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至於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就是離婚時,雙方的婚前財產扣除負債後,少的可以跟對方要求差額的一半。比如夫妻財產扣除負債後,分別是夫100萬、妻20萬,則妻子可以跟對方要差額80萬(100萬-20萬)的一半(80萬/2),也就是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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