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的請求依據與實例

 

但到底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一般人也是似懂非懂。其實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指的是當事人受精神、生活上這種非財務上具體的損失。最常見的就是車禍死者的家屬、被外遇、或被離婚或取消婚約這些導致的精神損害。

精神賠償可請求的3大事由

一、親屬死亡

民法194條有規定,因「違法」導致他人死亡,死者的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賠償一定的金額。比如車禍致死、或其他殺人案件,被害人的父母親可依本條請求精神賠償。

二、侵害人格權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比如車禍糾紛,除了車損人傷可請求賠償,受害者可一併請求侵害身體、健康的精神賠償。或是公然侮辱與誹謗,除了可告刑事訴訟,同時可以一併以侮辱、誹謗者請求精神賠償。

除了以上提到的7項人格權之外,嚴重侵害到其他人格身份的,也可依照民法第195條第2項請求精神賠償。例如配偶權,也就是第三者侵犯到自己配偶的身份,可向外遇者與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另外就是生活起居受到鄰居影響,就可能侵害到居住安寧權,可告對方請求精神賠償,但必須情節重大,定義較為複雜,不同時段、場所皆會影響標準,需詳細解說可來電詢問。

三、「訂婚」或「婚姻」被消滅的精神賠償

  1. 民法977條:依法定事由而解除婚約時,無過失者。
  2. 民法979條:未法定事由被解除婚約者。
  3. 民法988-1條:因對方重婚而婚姻無效者。
  4. 民法999條:因對方過失導致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者。
  5. 民法1056條:因對方過失而判決離婚,且自己無過失者。

*法定事由為民法976條規定。

被外遇如何要求賠償?

被外遇就是所謂的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主要依外遇的嚴重性,而嚴重性需要證據來證明,上床跟牽手罰的金額有天壤之別,但蒐集嚴重的證據很容易涉及侵害隱私、強制、妨害自由等刑事責任,為了告民事卻觸犯刑事責任很划不來,還得低頭求和解,所以一般最好先詢問專業人士尺度如何拿捏,以免吃悶虧受委屈。

受害者要主動「開價」

精神賠償不像一般的財產損害有收據可以實報實銷,通常仰賴法官的判斷,但是法院通常會先問「你希望他賠償多少錢?」這是比較麻煩的問題,開太高會讓法官覺得你很貪心,做出對你不利的判決,但開太少法官通常也不會幫你抬高價錢。為了避免吃悶虧,最好還是先問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情況的「行情價在哪?」這樣才能夠報出比行情價高一點的賠償金額,讓法官來衡量雙方的年齡、社會地位、職業、收入、個案情況,判出您能接受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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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法律諮詢婚姻家庭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

 

7月10日凌晨,Dcard論壇曾經出現一篇標題為「跟已婚男生交往」的文章,這篇文章目前已經找不到了,似乎被原PO刪除。原來內容大概是這樣:原PO表示自己與一位在看病時認識的已婚男性已經交往10個月了,對方已經有妻子和小孩,自己並不希望對方與妻子離婚。那位「男朋友」也對原PO很好,肯花錢在原PO身上,下班時出去約會也很開心。因為現在的狀況很快樂,也沒讓對方的妻子知道甚至造成離婚,感覺不算破壞他人家庭所以不需要分手。
這樣的文引來了大批女性網友的撻伐,大多數人的法律觀念都還算清楚,都很明白即便通姦除罪還是有民事賠償可以提告。也有人勸原PO將心比心,如果這種事發生在自己丈夫身上她肯定也是不好受的,勸她快點分手。

看到原文下面的回應,筆者其實挺欣慰。原來大家都那麼關注時事,知道通姦已經除罪還是能用侵害配偶權這樣的民法規定來提告。希望那位原PO還是快點和對方分手,以免越來越麻煩。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如果被配偶發現,可以依照受侵害程度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求償。

侵害配偶權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怎樣的行為才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呢?

法律條文中沒有給出一定的答案,所以必須讓審理案件的法官自行判斷。
筆者認為,只要客觀上會讓他人產生身份錯亂的行為都應當屬之。不管是「接吻」、「傳情話」、「在FB上放閃」,甚至是已經除罪的「通姦」,只要覺得自己的配偶身分受到他人威脅,即便只有一點點,都算是侵害配偶權

比方說,我們走在路上偶爾會看到一男一女手拉著手一起逛街,大多數人都會下意識地認為他們若不是親人就是男女朋友或夫妻,但其實那對男女其中一人或兩人的配偶另有其人,當時牽手人是第三者,這樣對真正的配偶來說就已經算是配偶關係遭到侵害了。

有很多朋友認為,民事賠償的殺傷力沒「罪」來得那麼大,甚至覺得沒有蒐證請律師的必要。其實這個觀念是錯誤的,越是這種情況,更應該重視訴訟前的準備。稍微有一點閃失,恐怕會讓賠償金額差了十萬八千里。

 

如果夫妻最終還是因外遇而離婚,原配偶不會因為已經得到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就無法請求離因損害賠償。

離因損害/離婚賠償

離婚損害
因為判決離婚才產生的損害,和離婚原因無關。是身分法上特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只有裁判離婚中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

離因損害(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故二者請求權雖基於同一通姦之事實,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損害

離婚的原因如果構成侵權行為,可以向對方請求金錢上的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與民法第195條第三項侵害配偶權完全不一樣的東西。首先,侵害配偶權的求償對象是外遇配偶與外遇對象離婚的對象只有配偶,求償對象不同。再來,配偶權被侵害的人不見得會離婚,離婚的人也不一定是因為配偶權被侵害,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所以,如果是因為配偶外遇離婚的人,除了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還可以另外要求離婚賠償

 

在探討法律時,千萬不要有「在婚姻中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這樣的錯誤觀念。因為法律只會認身分關係,不會干預他人感情狀況。都已經說是民事賠償,就必須依照民法上的受害狀況來陪。不會因為現在跟對方兩情相悅而變成理所當然是正確的。

看完這篇文章後,希望大家都可以對侵害配偶權有更多的概念。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諮詢留言發問喔!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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