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過失行為?如何釐清車禍意外的法律責任?
過失行為的認定-刑法第13條 發佈日期: 2020 年 4 月 20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 法律訴訟 / 法律諮詢 / 調查蒐證 】 在刑法中,很重視 犯案 「 動機 」,原則上都是 針對「 故意 」行為做 懲處 。我們可以從 刑法第12條 得知,過失犯只懲罰有用 法條特別規定的事項 ,而會被懲罰的 過失行為 ,往往都是「 無法即刻挽回的過錯 」,就算有 金錢賠償 ,還是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復原,甚至永遠沒辦法彌補。這種 傷害 通常都與涉及 人身安全有關 。 舉個常見例子: A因違規闖紅燈撞到綠燈直行的B,B的車毀損了,也因此受到輕傷。B就對A提告 過失傷害罪 與 毀損罪 。 即便是小傷,B也要痛上一陣子,無法挽回的傷害已經造成,所以這邊構成過失傷害罪。但因為車禍所產生的 過失傷害 而導致的車損也是過失行為,車子的毀損可以用金錢賠償或送修來做為彌補,刑法沒有過失毀損罪,所以這邊就不會有刑事上的責任,但還是有 民事賠償 的 問題 。(參考資料: 臺北地檢署 ) 雖然有明確的法條針對侵害到人身安全的過失行為定罪,但過失的罪責往往還是比較輕,甚至可以易科罰金。所以不小心捲入 刑事 傷人或致死案件的 被告 ,都會想辦法以「過失」作為理由來獲得較輕的 判決 。 怎樣的行為才能算是過失呢? 刑法第14條 規定,我國在刑法上的過失行為分為「 無認識過失 (I) 」和「 有認識過失 (II) 」。 單看法條可能很難理解,我們在這裡舉個簡單的例子。 無認識過失: 在正常狀況下根本不太會發生,一般人也不太認為會發生。但當事人如果特別留意就能避免 意外 發生。 C將摩托車停在路邊車格,安全帽放在摩托車前方的置物籃。那天因為風大,不慎將安全帽吹出置物籃並滾到大馬路上。讓另一位機車騎士D不小心絆倒受傷。 這個例子中,C絕對不是故意讓D受傷,這樣的意外事故也確實是少見,一般人很難會留意。但絕對C有義務注意安全帽是否會從置物籃內掉出來,這便是 無認識過失 。 有認識過失: 知道發生可能會造成的後果,但覺得發生的機率太低,甚至不太可能發生。因違反交通規則導致的傷亡通常都是有認識過失。 住在五樓的E在大掃除,要將廢棄物搬上搬下很麻煩,就決定從窗戶將打包好的垃圾往窗外丟到一樓的大馬路邊,打掃完畢後再統一清理。因為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打傷路人,所以E特地選在半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