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狀態刑事認定標準&精神賠償民事求償範圍
精神狀態-刑法第19條(刑法) 發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5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 刑事訴訟 / 調查蒐證 / 法律諮詢 /法律訴訟 / 生活法律 】 發生在2019年的 殺警案一審判決 結果 無罪 讓民眾感到惶恐。深怕將來發生類似案件也只要殺人罪的犯嫌表示自己有「 思覺失調 」,不但可以逃過一死,還有可能獲判 無罪 ,進而引發治安敗壞。 在過往, 殺人犯 如果經醫師鑑定有 精神 方面 疾病 , 法官 必須依照 刑法第57條 減輕 犯嫌 的 刑責 。但即便刑責減輕,那至少還是有罪 判決 ,像殺 警案 這樣被判 無罪 的狀況可以說是少之又少。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所謂「行為時『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 法官在做無罪判決時,除了考慮到被告的 精神狀況 (是否真的有 精神 方面的疾病),還會考慮「 犯案當下 」是否有 辨識能力 ,並依照 刑法第19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來評估是否應該 減刑 或 不罰 ( 無罪 ) 。這也是許多重大 刑案 的 辯護律師 主要拿來替被告 辯護 ,設法 減刑 或 脫罪 的 法條依據 。 今天假設是一個平常有定期就醫與吃藥控制的精神病患犯了竊盜罪,他在偷竊的當下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有辨識能力),那他這樣「最多」也只能減刑,沒辦法就這麼規避掉所有刑事責任( 補充:無罪=沒有犯罪,連罰錢都不用 )。 這邊的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並不只是指「真實存在的疾病」,而是「 行為時的狀況 」,我們可以從過去的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中得知,法官曾認為「被告飲酒意識不清」,應依第19條第二項來減輕刑責( 請注意: 此判決並非確定判決 )。所以即便是無任何 精神方面 疾病史的一般人,還是可能用這個 法條 來 減刑 或得到 無罪判決 。 怎樣才算是「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呢?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94號刑事判決 : 刑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因 精神障礙 或其他 心智缺陷 ,致不能 辨識 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